2019-02-15 18:08:29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2、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①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⑦ 设有上述(一)至(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⑧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⑨ 其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⑩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3、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可以到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或者直接登陆河北消防网消防“办事直通车-表格下载”中下载,网址:www.hebxf.net); ②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内装修工程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及所在建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④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⑤ 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要按照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办事指南”中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进行设计)。 ⑥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 4、办理时限 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消防验收范围: 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3、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可以到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或者直接登陆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表格下载”中下载,网址:www.hebxf.net); 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③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④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⑤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⑥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⑦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消防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等。(内装修工程需提供主体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 4、办理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投入使用、营业前需经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 除属于个体工商户且符合下列条件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均需办理。 ① 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②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饭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③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营可燃易燃物品的商业经营场所; ④ 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旅店、医疗所、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 ⑤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理发、美容等场所。 3、需要提交的资料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②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④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⑤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 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申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备案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范围 除上述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应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 3、程序 ①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内装修工程等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在施工前或投入使用前,通过河北消防网(www.hebxf.net)中的“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②抽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③报送资料。未被抽中的建设工程留存机打“备案凭证”备查。如有工作需要,可持“备案凭证”及备案申报表(土建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行政服务中心盖备案专用章并登记。 被抽中的建设单位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报送材料,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抽查。 ④公告。被抽中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图纸审查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依法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违法通知书》,告知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 4、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将结果在河北消防网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