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消防出图

2019-02-12 08:34:24

石家庄消防供电的要求及规定

为了保证消防系统的供电可靠性及配线的灵活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满足下列要求:

  (1)火灾白动报赞系统应设有主电搏和直流备用电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酥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苦控制器专用蓄电他。当直流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皿的蓄电池时,火灾报铃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能保证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荷状态下不影响报替器的正常工作。

  (3)火灾自动报替系统中的CRT显示餐、消防通信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火灾广播等的交流电源应由UPS装份供电。其容最应按火灾报誉器在监视状态下T作24 h后.再加上同时有两个分路报火替30min用电量之和来计排.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自动灭火装且、火灾自动报替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电动防火卷帘、门宙、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一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类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的上述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5)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6)对容量较大或较集中的消防用电设施(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等)应自配电室采用放射式供电。

  (7)对于火灾应急照明、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报誉控制器等设施.若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世专用消防配电箱:

  (8)消防联动控侧装登的直流操作电压.应采用24 V;

  (9)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探不应装设N电保护开关。

  (10)消防用电的自备应急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皿,当由市电转换到柴油发电机电裸时.自动装且应执行先停后送程序.并应保证一定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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