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7 10:57:01
锅炉房是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锅炉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确需布置其他建筑内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还要设置必要的灭火和报警设施。
文末附疑难探讨:
锅炉房,灭火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的选择及应用!
(一)、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要求
一、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5)
二、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5.1.1)
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三、以上一、二分别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锅炉房设计规范》要求,以相对较严要求为准,比如:
1、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他均应为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
一、设有供暖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8.2.1)
独立设置的区域锅炉房宜靠近*大负荷区域,应防止燃料运输、存放、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4.1.1)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三、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6)
四、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4.2.5)
五、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5.2.3)
六、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4.1.5)
七、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4.1.6)
(三)、平面布置要求·防爆措施
一、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4.1.2)
二、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4.1.4)
三、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4.1.3)
注1:锅炉房作为独立的建筑物布置有困难,需要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为确保安全,特规定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会议室、候车室、档案室、商店、银行、候诊室)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
注2:锅炉房设置在首层、地下一层,对泄爆、安全和消防比较有利。
注3:需要说明的是:锅炉房本身高度超过1层楼的高度,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可能要占2层楼的高度,对这样的锅炉房,只要本身是为1层布置,中间并没有楼板隔成2层,不论它是否已深入到该建筑物地下第二层或地面第二层,仍将其作为地下一层或首层。
注4:锅炉房*要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部时,应靠建筑物外墙部位设置的规定,这是考虑到,如锅炉房发生事故,可使危害减少。
四、燃油或燃气锅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4.12)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注: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3.0.3)
2 锅炉房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章的规定。
注:以上三、四分别引自《锅炉房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相对较严要求为准。
五、快装锅炉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对建筑危害严重且不易扑救的部位。(5.4.12)
六、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15.1.3)
七、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15.1.14)
八、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4.14)
1 当总容量不大于15m³,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 当总容量大于15m³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³,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九、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5.4.15)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十、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5.4.16)
十一、除住宅建筑外的木结构建筑,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2条~第5.4.15条和第6.2.3条~第6.2.6条的规定。(11.0.5)
十二、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²。(11.0.6)
十三、燃油(燃气)锅炉或设备用房应设在便于燃料储存及输配、且能与室外保持足够通风量的位置,不应靠近或危及人员密集的空间,且人员逃生、泄爆、排水、排汽等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8.2.6)
十四、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15.1.2)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²的轻质屋质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十五、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和锅炉房等不应布置在宿舍居室、疏散楼梯间及出入口门厅等部位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区域进行分隔。其他不为宿舍建筑服务和配套的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和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均建议设置在宿舍建筑之外。(5.1.2)
十六、旅馆建筑的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宜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3.3.6)
十七、办公建筑的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3.2.4)
十八、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邻档案库。(4.1.5)
十九、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1.11)
(四)、安全疏散
一、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4.3.7)
1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²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有1个直通室外;
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二、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4.3.8)
三、锅炉房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4.12)
(五)、消防设施
一、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1.12)
参阅: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灭火系统的选择及应用!
二、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5.1.12)
三、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17.0.5)
四、燃油泵房、燃油罐区宜采用泡沫灭火,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17.0.3)
五、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处,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点,其相连接处并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17.0.7)
六、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不宜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典型应用温度和*高应用温度选择适当类别的感温火灾探测器。(5.2.5)
注:具体探测器类型,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发电机房,还需考虑与灭火系统配套。
七、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8.4.3)
注: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工业生产、储存,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也包括丙、丁类厂房、仓库中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
八、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9.3.16)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九、工业用和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C、附录D)
(六)、其他
一、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高层主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第十三条)
注: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为有效防范燃气事故所带来的危险,除在裙房内*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燃气厨房等场所外,在建筑高层主体和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内,不允许使用燃气。
二、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10.2.39)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三、燃气输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别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当有可能超过*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6.1.7)
四、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6.1.9)
五、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旷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6.1.11)
六、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七、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应大于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且宜埋地安装。(6.1.12)
八、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后的温度,不应超过90℃。(6.1.13)
九、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窖积应小于1m³。(6.1.14)
十、燃用重油的锅炉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和蒸汽灭火装置。(6.1.15)
十一、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点火及助燃采用轻油时,油罐宜采用直接埋地布置的卧式油罐。油罐的数量及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6.1.16)
1 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35t/h时,宜设置1个20m³油罐;
2 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宜设置2个大于等于20m³油罐。
十二、地下、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6.2.5)
轻油贮油罐与重油贮油罐不应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十三、油泵房至贮油罐之间的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6.2.9)
十四、接入锅炉房的室外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的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6.2.10)
十五、柴油储油间和室外储油罐的进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4条、第5.4.15条的规定。(5.4.13)
十六、需要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设备或柴油储罐,柴油的闪点不应低于60℃。(3.1.1)
注: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35#”柴油为50℃)
十七、闪点不小于60℃的柴油,其储存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3.1.3)
十八、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3.6.12)
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苯、甲苯、甲醇、乙醇、丙酮、煤油、柴油、重油等,一般采用桶装存放在仓库内。此类库房一旦着火,特别是上述桶装液体发生爆炸,容易在库内地面流淌,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能防止其流散到仓库外,避免造成火势扩大蔓延。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漫坡,一般高为150mm~300mm;二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mm~300mm的门坎,再在门坎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装卸。
十九、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6.1.5)
二十、在室内设置的燃气管道和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8.4.11)
不得设置在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变配电室等非用燃气的设备用房。
二十一、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6.1.7)
二十二、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7.11.1)
(六)、申明
一、涉及人民防空的锅炉房,应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二、本文所述的锅炉,仅为局部引用,其具体要求,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以及各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实施。
选自《消防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