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2 16:25:39
4S店(汽车销售服务店)涉汽车库、修车库、仓储、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而且往往以综合体的形式出现,功能分区交叉重叠,由于缺乏专业技术标准,其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存在诸多争议及误区!
文末附规范争议:4S店的维修保养与展示销售合建,怎样确定合建原则与处置措施?
4S店(汽车销售服务店),涉及展示销售、办公接待、维修保养、库房(仓库)等多种业态,应根据不同区域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特性,适应不同的消防技术标准,采取相应的消防技术措施。
(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一、维修保养:
维修保养车间属于修车库,适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按照修车库的相关要求处置。
二、展示销售:
展示销售区的定性复杂,展示销售主要属于民用建筑的商业性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但是,展示销售厅布置较多的汽车,具备汽车库特征,应同时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展示销售区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应同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商业业态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汽车库要求,以相对较高标准为据:
示例1、耐火等级的定性:
应根据展示销售的总建筑面积和停车数量,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确定汽车库分类,确定对应的耐火等级(3.0..1-3.0.3)。另外,也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民用建筑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要求(5.1)。
示例2、安全疏散:
展示销售区的安全疏散,应按民用建筑中公共建筑的商业业态定性,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其中,大空间的展览营业厅,安全疏散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第4款执行。
示例3、消防设施:
展示销售区的消防设施,也应同时兼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标准,以相对高的要求为准。
三、办公接待:
用于展示销售的汽车,储油量有限,从建筑防火的角度,展示销售区域更符合民用建筑的商业特征,其自用的办公接待等,可以附属于展示销售区,具体可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处置。
四、库房(仓库)
原则上,4S店的库房应按仓库的相关要求建造,但是,为满足维修保养日常所需的配件库房可设置在修车库内,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中间仓库的要求处置。
注:修车库是类似厂房的建筑,由于其工艺上需使用有机溶剂,如汽油等清洗和喷漆工段,火灾危险性可按甲类危险性对待。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段已进行完全分隔的修车库,可参照乙类厂房对待。为满足维修保养日常所需的配件库房,可以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中间仓库的要求处置。
(二)、常见错误及争议处置
4S店的维修保养与展示销售合建,怎样确定合建原则与处置措施?
实际应用中,维修保养与展示销售贴邻或合建的情况较为普遍,维修保养车间属修车库,应注意以下处置原则:
1、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属于Ⅰ类修车库的维修保养车间,不得与其他建筑贴邻或合建。
2、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4.1.6)
维修保养属于修车库,展示销售的主要属性为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两者不宜贴邻合建,如确有需要,属于Ⅱ、Ⅲ、Ⅳ类修车库的维修保养车间可以和展示销售贴邻或合建,但*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的开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局部的防火玻璃洞口,不允许采用大面积的防火玻璃分隔,且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5.1.6条要求。
注:严格意义来说,展示销售应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修车库贴邻或合建,但4S站确有其特殊性,有些受场地限制,也可能有功能上的关联。确有贴邻或合建需要时,应仅限Ⅱ、Ⅲ、Ⅳ类修车库的维修保养车间。
2、合建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统一,适应较高标准。
选自《消防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