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5 09:01:28
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500 ㎡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其防火分区不大于 1000 ㎡时,其独立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并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该汽车库防火分区须有两个安全出口。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少量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 设备用房均应按规范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 每个防火分区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应小于 500 ㎡,且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应超过 1/3;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4 消防水泵房、变配电站等规范规定需设置直接安全出口的设备用房,直接安全出口 不应借用车库疏散。
选自《石家庄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