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9 11:53:51
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含裙房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高层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建规》执行:
1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2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楼板分隔;
3 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疏散楼梯应完全独立,且不应设置相互连通的门窗洞口;
4 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窗槛墙。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门窗洞口距离满足贴建要求;
5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首层对外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 5m;
6 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耐火极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