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和上部高层主体建筑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后,是否可以按各自的高度进行消防设计?

2022-10-09 11:53:51

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含裙房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高层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建规》执行:

1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2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楼板分隔;

3 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疏散楼梯应完全独立,且不应设置相互连通的门窗洞口;

4 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窗槛墙。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门窗洞口距离满足贴建要求;

5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首层对外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 5m;

6 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耐火极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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