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中,将部分一层和二层作为物业和社区用房,此用房面积小于 300 ㎡,可否按《建规》第 5.4.11 条套用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2022-09-28 13:32:37

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用房,如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治安联防、无病床区小型诊所及卫生站、居民健身、小型配套公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除外)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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