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9 10:13:13
1.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2.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附属库房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 10%,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 500 ㎡的地上和超过 200 ㎡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 500 ㎡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大允许建筑面积。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选自《石家庄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