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5 09:36:30
《建规》【条文说明】第 5.3.4 条: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当营业厅内设置非明火热源的咖啡店、面包屋等轻餐饮时可视为普通商业。
当营业厅内设置部分餐饮场所时,餐饮场所与其他营业厅应设 2.00h 耐火极限隔墙,门窗洞口应设置不少于 1m 宽且不低于 1.00h 耐火极限隔墙分隔,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按照从严原则划分。
选自《石家庄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