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
《建规》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19〕1 号:《建规》第 5.4.9 条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该条及其条文说明列举的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剧场、电影院。
《建规》第 5.4.9 条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厅室面积、防火分隔等提出限制性或加强性要求,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此类火灾高风险场所防火设计指标,为人员疏散逃生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
汗蒸房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外,尚应满足《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公消〔2017〕第 83 号)的规定。
选自《石家庄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