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走道| 袋形走道长度的确定!

2021-07-17 09:10:47

袋形走道,即单向疏散走道,本文所述的袋形走道长度,是指袋形走道尽端至安全出口的距离。

通常情况下,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袋形走道长度受制于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距离,无需特别规定。

但是,个别特例情况下,仍有必要控制袋形走道的长度,即控制走道尽端至安全出口的距离。

 

一、常规情况下,袋形走道长度受制于端部房间的疏散距离,无需特别规定:

1、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包括危险区域(房间内)的疏散距离和次危险区域(疏散走道)的疏散距离。

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是指房间内(或户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或疏散户门)的直线距离(L1),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是指房间疏散门(或疏散户门)至*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2)。

2、示例:图示1的袋形走道,端部房间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L1),房间疏散门至*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2),均应满足规范要求,端部长度L3无需特别规定。

(图示1)

二、特例情况下的限制措施:

实际应用中,也确存在一些特例项目,端部的房间并没有向疏散走道开设疏散门(房间用作其他功能空间或通过其他疏散走道疏散),就可能出现L3较大的情况(图示2),这时应予控制。

考虑L3走道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小于内部房间,因此,应可参照“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L1)”,来控制L3部分的长度。以高层办公建筑为例,依《建规》5.5.17规定,图示2的L3距离,不应大于20m,当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25m。

(图示2)

在一些商业场所的走道或连廊等部位,可能成为扩大的空间,成为人员逗留的场所,也可参照类似方式,适当控制安全疏散距离,防止极端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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