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局| 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的场所!

2021-07-13 16:15:10

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的概念及应用,是纠结多年的问题!

为解决人员密集场所的纷争,本文将人员密集场所分两类定性:

1、按建筑类别定性,具备表1功能的一定规模建筑,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对应的文字表述为“人员密集场所”。

2、按建筑内部的功能场所定性,具备表1功能的建筑内部场所,均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对应的文字表述为“人员密集的场所”。

以此为据,可解决人员密集场所的大部分争议!

详述如下:

一、按建筑类别定性,具备表1功能的一定规模建筑,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对应的文字表述为“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建筑类别,属于建筑分类定性,依据相关规定,以下建筑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表1):

适应原则:

1、通常情况下,建筑附属功能并不改变主体定性,因此,具备以上功能的建筑,并非全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示例1:办公建筑中可附属自用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这类场所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但整体建筑仍属于办公建筑,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示例2:住宅建筑附属的商业服务网点,网点中的商店、理发店等营业性用房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但整体建筑仍属于住宅建筑,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2、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同样可能存在非人员密集的房间或区域:

比如酒店、医疗建筑等,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但其附属的办公室、车库等,并不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

二、按建筑内部的功能场所定性,具备表1功能的建筑内部场所,均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对应的文字表述为“人员密集的场所”:

“人员密集的场所”,是针对建筑内部特定房间或场所的定性,即使是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其内部仍可能存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前所述,办公建筑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但其附属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住宅建筑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但网点中的商店、理发店等营业性用房,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

三、《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等法律法规所述的人员密集场所,通常是指“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稍有特殊,有以下两种情况:

1、《建规》各章节所述的“人员密集的场所”,与本文所述的“人员密集的场所”概念一致。

2、《建规》5.4.12、5.4.13中所述的“人员密集场所”,实质是指“人员密集的场所”,除此之外,《建规》其他条款中的“人员密集场所”,主要是指“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注:《建规》5.4.12、5.4.13规定: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柴油发电机房等,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本处所指的“人员密集场所”,其实质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图示1)

图示1

释惑:理解类似场所不能贴邻“人员密集的场所”原则,即可解决设计应用中的困惑,比如:

示例1:旅馆、医疗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可以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柴油发电机房等类似设备用房,但其贴邻房间(包括上下层)不允许设置“人员密集的场所”。

示例2:对于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如办公建筑等),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柴油发电机房等类似设备用房时,其贴邻房间(包括上下层)同样不允许设置“人员密集的场所”。

五、自动喷水、气体灭火、防排烟、火灾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疏散指标等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专业技术标准,这些消防设施技术标准中涉及的“人员密集场所”,通常是指“人员密集的场所”。

示例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5.6: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本款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密集的场所”,对于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如办公建筑等)中的人员密集的场所(比如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也应遵行此规定要求。

示例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3.2.7: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本款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密集的场所”,对于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如办公建筑等)的人员密集的场所(比如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也应遵行此规定要求。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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