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疏散| 疏散人数的计算!

2021-06-30 11:37:57

一、面积比例法:

不同功能场所,有不同的人均使用面积要求,按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根据每人占用面积的下限值,可确定疏散人数,单位通常为(人/m²)或(㎡/人)。

1、《建规》5.5.21明确了通用场所的人数要求,比如:

1.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²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²计算。

1.2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²。

1.3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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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一些专业或特殊的功能场所中,可依专业规范确定疏散人数,比如:

《办公规》4.2.3: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²,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

《办公规》4.3.2: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2.00m²/人,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00m²/人。

《文化规》4.2.10、4.2.11:文化馆的琴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²/人;文化馆的美术书法教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8m²/人。

等等!

二、固定座位统计法:

《建规》5.5.21规定:有固定座位的场所,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实际应用中,存在以下情况:

1、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的观众厅,可按实际座位数量和核定的服务人员数量确定,不需要增加10%的座位数量。

2、在一些没有固定座位的场所,但可按每座占用的使用面积推导出座位数,疏散人数可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

示例1:《图书馆规》B.0.1:图书馆少年儿童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设计计算指标为1.8㎡/座,由此可算出阅览室的座位数,疏散人数可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

示例2:《中小学规》7.1.1规定:小学、中学普通教室的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为1.36、1.39㎡/座。可依此推算座位数,疏散人数可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

示例3:《餐饮规》4.1.2规定:餐馆用餐区域每座*小使用面积宜为1.3㎡/座,快餐店用餐区域每座*小使用面积分别为1.0㎡/座。可依此推算座位数,疏散人数可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

注:以上示例中,可能存在实际设计座位数与规定要求座位数不一致的情形,以较高值为准。

三、床位统计法:

对于宿舍、旅馆、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病房等,可考虑依据床位确定疏散人数,比如,《宿舍规》5.2.3 :宿舍建筑内疏散人员的数量应按设计*大床位数量及工作管理人员数量之和计算。
 
床位统计法存在较大争议,在宿舍等场所,确实可能存在实际人数较多于床位数的情形,在医院病房等场所,也应充分考虑陪护人员和医护人员数量,尤其是探视时段的人员数量。

四、人数核定法:

对于一些不方便按座位数和面积比例推算疏散人数的场所,可考虑采用核定法,根据工艺和功能需求核定疏散人数,比如: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以不计算该场所内疏散走道、卫生间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而可以只根据该场所内具有娱乐功能的各厅、室的建筑面积确定,内部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核定人数确定。

2、在一些工业厂房中,可根据工位和工艺要求核定疏散人数。

等等。

五、实际应用中的几个问题:

1、关于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区分:

有关疏散人数的确定,《建规》较多采用建筑面积,专业规范较多采用使用面积,通常情况下,使用面积可扣除墙、柱等建筑结构部分的面积,应用时应予以区分。

2、关于建筑面积的涵盖范围:

不同功能场所,建筑面积的涵盖范围可能有别,应予甄别,比如: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以不计算该场所内疏散走道、卫生间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而可以只根据该场所内具有娱乐功能的各厅、室的建筑面积确定。

“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既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也包括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并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等等。

3、实际设计座位数量与规范推荐计算数量异同的处置措施:

前述可知,可根据专业规范推算出部分功能场所的座位数,当推算数值与实际设计数量不一致时,考虑日后布局调整的可能性,宜以较高值为准。

4、不同规范疏散人数不一致的处置措施:

在确定某功能场所的人均使用面积时,不同规范的计算方式有别,可能存在同一功能场所不同规范疏散人数不一致的情形,宜以较高要求为准。

示例:《建规》5.5.21规定: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²。本规定与《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的计算方式有别,宜按较高要求《建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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